於民事訴訟事件若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聲請法官迴避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均屬得聲請法官迴避的態樣
B法官進行訴訟期間安排、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不能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C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
D為求審判公平,縱使該訴訟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該管轄之法院,聲請審理該事件之法官迴避仍具有必要性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事件既已終結、不再繫屬該法院,法官已無執行該案職務之可能,聲請迴避失其實益。實務認應以聲請無理由或無必要駁回,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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