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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29單選題

有關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對其依職權告發之案件,應自行迴避
B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證明之正確答案
C聲請法官迴避,於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D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釋明』而非『證明』,兩者程度不同,是本題關鍵陷阱。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依刑訴法第20條第2項,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非『證明』。釋明只需使法院信其大概為真即可,門檻低於證明,這是法條用字的精準考點。

考點:自行迴避事由考點:釋明vs證明考點:聲請方式考點:前審參與迴避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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