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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 年第 34 題單選題

被告經司法警察甲查獲販賣第一級毒品加以逮捕。經檢察官乙聲請羈押,法官丙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嗣被告被送往丁為所長之看守所羈押。則羈押被告之押票,應由何人簽名?

A甲
B乙
C丙正確答案
D丁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押票由法官簽名,這是刑訴法明文規定的法官保留原則。

逐選項解析

A甲警察無羈押權✕ 錯誤
司法警察甲只負責逮捕,無權簽發押票。警察連聲請羈押的權限都沒有,更別說簽押票。
B乙檢察官僅有聲請權✕ 易錯陷阱
檢察官乙只能「聲請」羈押,不能自己決定。92 年修法後已廢除檢察官羈押權,回歸法官保留原則。考生最容易誤選此項。
C丙法官保留原則✓ 正確
依刑訴法第 102 條,押票應由法官簽名。羈押涉及人身自由重大剝奪,必須由中立法官決定並簽發押票,這就是法官保留原則。
D丁看守所僅負責執行✕ 錯誤
看守所所長丁只是「執行」羈押的機關首長,負責收容被告,與押票簽發無關。押票是執行依據,不是由執行者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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