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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19單選題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正確答案
B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第三審法院得不命補正,逕以其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C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D被上訴人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送達後 15 日內提出答辯狀,未提出者,視為對上訴人之主張不爭執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且採強制律師代理。未委任律師「應命補正」,未提上訴理由書「毋庸命補正」直接駁回,兩者皆由原第二審法院處理。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2項);同條第3項規定,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466條之2第1項及第466條之3之規定。而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故被上訴人無資力時,得依上開準用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其選任律師。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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