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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16單選題

被告抗辯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下列何者為有理由?

A兩造簽訂書面買賣契約,約定因該契約所生爭議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主張被告未依該契約履行債務,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B被告向原告借款 36 萬元未依約清償,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本息
C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100 萬元,嗣追加依委任關係,請求被告償還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費用 62 萬元正確答案
D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股權移轉契約之債務,訴請被告移轉市價 78 萬元之甲公司股份 10 萬股,經簡易庭法官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定期言詞辯論,被告曾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簡易訴訟程序原則上限 50 萬元以下,C 追加後合計 162 萬元已超過上限,抗辯有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原票款 100 萬雖屬 §427Ⅱ票據訴訟得適用簡易,但追加委任費用 62 萬後合計 162 萬,已逾 50 萬且非法定事件,亦無合意,依 §435 應改通常程序,抗辯有理由。

考點:合意適用考點:標的額基準考點:追加逾額改通常考點:擬制合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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