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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10單選題

甲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指定乙為送達代收人,對於甲之送達,何時發生效力?

A向乙送達時,發生送達之效力正確答案
B乙轉交予甲時,始發生送達之效力
C如逕送達甲,經甲收受,仍不發生送達之效力
D如甲因敗訴上訴到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仍向乙送達,除甲向法院再行遞交委任狀外,對甲不生送達之效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指定送達代收人後,向代收人送達即生效力,效力直接及於當事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訴法第133條規定,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於法院後,向代收人送達即與向當事人本人送達有同一效力,送達於代收人時即生效。

考點:送達代收人效力考點:轉交說(誤)考點:逕向本人送達考點:效力及於各審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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