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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225單選題

甲以乙詐欺結婚為由,列乙為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法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間為由,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訟)。依甲、乙於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之陳述可知,雙方均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曾向甲、乙闡明是否追加離婚訴訟或提起反訴,惟甲、乙均未為之,且無不可歸責於甲、乙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前訴訟之法院無向甲闡明「是否為離婚訴訟之變更或追加」之義務
B甲不得再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正確答案
C前訴訟之法院無向乙闡明「是否提起離婚反訴」之義務
D乙於前訴訟無提起反訴之義務,得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家事事件法第57條:經法院闡明仍未追加或反訴者,事後不得再就該事由另行起訴,產生失權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家事事件法第57條明定:經法院闡明仍未追加、反訴,且無不可歸責事由者,不得再就該事由另行起訴。甲因此產生失權效,不得再提離婚後訴。

考點:闡明義務考點:失權效考點:反訴闡明考點:被告失權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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