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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 年第 18 題單選題考點:上訴利益合併考點:上訴理由表明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判決包含財產權請求及非財產權請求,如財產權請求之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僅得就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B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未於上訴狀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者,其上訴為不合法正確答案
C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經第三審法院許可者,不得為之
D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其上訴均為不合法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上訴理由必須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內容,否則上訴不合法;且僅「一般違背法令」須經許可,當然違背法令則免。

逐選項解析

A第二審判決包含財產權請求及非財產權請求,如財產權請求之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僅得就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合併✕ 易錯陷阱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104年度第13次民庭決議),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之訴合併提起,若非財產權之訴得上訴第三審,基於牽連關係為避免裁判矛盾,財產權之訴雖未逾150萬元,亦得上訴第三審,並非「僅得」就非財產權上訴。
B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未於上訴狀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者,其上訴為不合法上訴理由表明✓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470條及最高法院判例,上訴第三審必須具體表明原判決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未具體指摘,即屬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
C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經第三審法院許可者,不得為之✕ 易錯陷阱
D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其上訴均為不合法✕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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