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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 年第 24 題單選題考點:家事事件救濟程序考點:家事非訟事件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後乙女以甲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合併請求甲給付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 100 萬元,並一併請求酌定未成年人丙由乙任親權人。若第一審法院判決乙之上述請求均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就撤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均不服,適用上訴程序
B若甲僅就親權酌定不服,適用抗告程序
C若甲僅就撤銷婚姻不服,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之裁判歸於確定正確答案
D若甲主張乙有構成離婚事由之情事,甲就撤銷婚姻提起上訴後,得合併提起離婚之反訴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合併裁判之家事事件,一部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附帶請求不會先行確定。

逐選項解析

A若甲就撤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均不服,適用上訴程序家事事件救濟程序✕ 錯誤
撤銷婚姻與剩餘財產分配為訴訟事件,適用上訴程序;親權酌定為非訟事件,原應適用抗告程序。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若當事人對全部裁判聲明不服而僅提起上訴,視為亦已提起抗告,故敘述無誤。
B若甲僅就親權酌定不服,適用抗告程序家事非訟事件✕ 錯誤
親權酌定屬家事非訟事件,對其裁判不服依法應適用抗告程序。
C若甲僅就撤銷婚姻不服,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之裁判歸於確定✓ 正確
D若甲主張乙有構成離婚事由之情事,甲就撤銷婚姻提起上訴後,得合併提起離婚之反訴✕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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