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後乙女以甲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合併請求甲給付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 100 萬元,並一併請求酌定未成年人丙由乙任親權人。若第一審法院判決乙之上述請求均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就撤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均不服,適用上訴程序
B若甲僅就親權酌定不服,適用抗告程序
C若甲僅就撤銷婚姻不服,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之裁判歸於確定正確答案
D若甲主張乙有構成離婚事由之情事,甲就撤銷婚姻提起上訴後,得合併提起離婚之反訴
答案與詳解
依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3項,合併裁判之事件一部上訴,效力及於全部。撤銷婚姻與附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親權酌定)有牽涉關係,故附帶請求不會歸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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