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第二審通常訴訟程序中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就原第一審判決未聲明不服之部分,不得為附帶上訴
B普通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故對於未提起上訴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C第二審上訴因不合程式而被駁回者,即因此喪失其上訴權,自不得於他造之上訴提起附帶上訴正確答案
D第二審附帶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附帶上訴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本題正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2項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622號判例意旨,附帶上訴之目的在於武器平等,即使被上訴人曾因上訴不合法被駁回、逾期、捨棄或撤回而喪失獨立上訴權,只要他造有合法上訴繫屬中,仍得提起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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