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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4單選題

關於訴訟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權利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B非法人團體只需委任訴訟代理人,即有當事人能力
C胎兒均無當事人能力
D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無訴訟能力人無法代時,可聲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訴§51)。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訴§51 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代不能行使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文字幾乎照抄條文。

考點:權利能力≠訴訟能力考點:非法人團體當事人能力考點:胎兒當事人能力考點:特別代理人之選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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