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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31單選題

下列何者並非對被告為「公示送達」之事由?

A被告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B以掛號郵寄不能送達者
C被告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D被告預先聲請為公示送達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公示送達是「找不到人」才用的最後手段,被告不能預先聲請。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示送達是法院在無法送達時依職權或聲請啟動的最後手段,並無「被告預先聲請」的制度,被告若有住所,直接送達即可。

考點:所在不明考點:郵寄不達考點:法權不及考點:非法定事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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