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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 年第 39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A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之證據
B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之證據正確答案
C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必要之證據
D再行聲請調查之同一證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逐選項解析

A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之證據得駁回事由✕ 錯誤
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之證據,屬法院得駁回聲請調查證據之事由(刑訴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不須依職權調查。
B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之證據應職權調查✓ 正確
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明定: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這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法院仍須介入的例外。
C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必要之證據得駁回事由✕ 錯誤
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必要者,屬法院得駁回之事由(刑訴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不須再調查。
D再行聲請調查之同一證據得駁回事由✕ 易錯陷阱
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調查者,屬法院得駁回之事由(刑訴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4款)。重複聲請無調查實益,法院自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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