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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35單選題

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對於法官之迴避。依刑事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為由聲請迴避時,應由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正確答案
B甲之輔佐人認為法官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時,得聲請法官迴避
C甲已就案件陳述,並足以表明受法官裁判後,得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理由聲請迴避
D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甲始可聲請法官迴避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聲請法官迴避由該法官所屬法院合議裁定,這是刑訴法迴避制度的核心程序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選項敘述與條文相符,正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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