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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24單選題

乙女與甲男離婚後,隨即與丙男結婚,嗣後乙女生下一子 A,惟就 A 為甲或丙之子女一事,關係人間尚有爭執。關於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 A 起訴時,應以甲、乙、丙為共同被告
B由乙女起訴時,應以甲與丙為共同被告正確答案
C由甲起訴時,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D由丙起訴時,應以甲、乙為共同被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由母或子女起訴時,以「前配偶及現任配偶」為共同被告;由前夫或後夫起訴時,則以「對方」為被告。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家事事件法第65條,由生母(乙)起訴時,應以其前配偶(甲)及現任配偶(丙)為共同被告,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考點:子女起訴考點:生母起訴考點:前配偶起訴考點:現任配偶起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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