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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725單選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個 3 歲子丙,有共同住所於彰化縣。甲認為丙應非從己身所出,欲向法院提起否認丙為其子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得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B甲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正確答案
C甲應僅以乙為被告
D甲得僅以丙為被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否認子女之訴屬專屬管轄不得合意,且夫或妻起訴時應以他方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夫或妻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他方配偶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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