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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725單選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個 3 歲子丙,有共同住所於彰化縣。甲認為丙應非從己身所出,欲向法院提起否認丙為其子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得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B甲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正確答案
C甲應僅以乙為被告
D甲得僅以丙為被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否認子女之訴為家事訴訟事件,夫提起時須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專屬管轄不得合意變更。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由夫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妻及該子女為共同被告,形成必要共同訴訟,判決效力才能一體及於全家身分關係。

考點:專屬管轄不可合意考點:必要共同被告考點:漏列被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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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