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事事件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家事事件除第 3 條所定甲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B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C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正確答案
D就第 3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並無效力
答案與詳解
正確。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此為家事程序彈性化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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