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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722單選題

關於家事事件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家事事件除第 3 條所定甲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B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C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正確答案
D就第 3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並無效力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家事事件法第33條:不得處分事項若當事人意思接近或不爭執,得合意聲請法院裁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此為家事程序彈性化之設計。

考點:調解前置範圍考點:職權探知主義考點:合意裁定考點:判決對世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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