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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745單選題

關於起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免訴,未經起訴之他部無罪,效力及於全部
B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無罪,未經起訴之他部有罪,效力及於全部
C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有罪,未經起訴之他部有罪,效力及於全部正確答案
D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有罪,未經起訴之他部無罪,效力仍及於全部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刑訴第267條公訴不可分: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前提是「起訴部分有罪」且「他部與之具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C

起訴一部有罪,他部亦有罪且屬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依刑訴法第267條公訴不可分原則,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應一併審判。

考點:免訴不及他部考點:無罪不及他部考點:公訴不可分考點:他部無罪無擴張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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