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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711單選題

關於調解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B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仍不得進行調解正確答案
C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後,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D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法院調解成立=訴訟上和解效力;合意調解被抗辯後仍要先行調解,B 敘述顛倒。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訴法第 404 條第 2 項規定: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經他造抗辯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換言之「應進行調解」而非「不得」,敘述顛倒,為本題答案。

考點:調解成立效力考點:合意調解抗辯效果考點:移付調解考點:強制調解事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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