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其對乙有已到期之新臺幣 50 萬元的借款債權,向管轄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正確答案
B如於發支付命令後,6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乙,其命令失其效力
C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乙後,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
D如乙對於支付命令未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答案與詳解
民訴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法院提出異議,此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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