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案件文書送達及法定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送達判決書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B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判決書於被告,係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C被告之傳票送達於未經被告陳明為送達代收人之選任辯護人收受,發生送達之效力正確答案
D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計算其上訴期間,並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扣除其在途期間之規定
答案與詳解
依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辯護人若未經被告陳明為送達代收人,對其送達被告之傳票不生對被告送達之效力,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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