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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23單選題

關於聲請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示催告聲請人,原則上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正確答案
B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另定新期日
C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法院另定之新期日者,得於 3 個月內聲請法院更定新期日
D對於除權判決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除權判決聲請期限為申報權利期滿後3個月內;未到場需「依聲請」定新期日,遲誤新期日不得再聲請;對除權判決不得上訴,僅能提撤銷之訴。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考點:聲請期限考點:未到場處置考點:遲誤新期日考點:救濟途徑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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