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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聲請期限考點:未到場處置

關於聲請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示催告聲請人,原則上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正確答案
B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另定新期日
C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法院另定之新期日者,得於 3 個月內聲請法院更定新期日
D對於除權判決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除權判決聲請期限為申報權利期滿後3個月內;未到場需「依聲請」定新期日,遲誤新期日不得再聲請;對除權判決不得上訴,僅能提撤銷之訴。

逐選項解析

A公示催告聲請人,原則上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聲請期限✓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B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另定新期日未到場處置✕ 易錯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聲請」另定新期日,而非「依職權」。考選部常在「依職權」與「依聲請」之間挖坑。
C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法院另定之新期日者,得於 3 個月內聲請法院更定新期日✕ 錯誤
D對於除權判決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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