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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38單選題

有關傳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得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B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被告
C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在傳票上正確答案
D被告之姓名不明者,不得傳喚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傳票應載明被告姓名、住居所,若不明者得免記載;司法警察用通知書非傳票。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訴第71條第2項,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得以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代之;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此為立法者務實考量,避免因資料不全癱瘓程序。

考點:通知書vs傳票考點:在監被告傳喚考點:傳票應記載事項考點:姓名不明處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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