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向甲借款,乙為擔保其債務之清償,乃在自己土地上設定抵押權給甲,下列何種情形甲之抵押權會受影響?
A乙於抵押權設定後,將該土地讓與丙時
B乙將該土地之一部讓與丙時
C甲之債權經分割時
D甲之債權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且甲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逾十年不實行其抵押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抵押權具追及效力與不可分性,不受土地讓與或債權分割影響;但依民法第880條,主債權時效消滅後逾5年未實行,抵押權即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主債權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若抵押權人於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抵押權消滅。選項稱逾10年未實行,抵押權早已消滅,當然會受影響。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抵押權具追及效力與不可分性,不受土地讓與或債權分割影響;但依民法第880條,主債權時效消滅後逾5年未實行,抵押權即消滅。
抵押權有「不可分性」與「追及效力」,分割或轉讓都不受影響。唯一會消滅(受影響)的是主債權時效完成後經過「5年」除斥期間,選項D逾10年當然已消滅。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B✕
依民法第868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在抵押物上的「不可分性」。
C✕
依民法第869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在債權上的「不可分性」。
D✓ 正確
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主債權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若抵押權人於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抵押權消滅。選項稱逾10年未實行,抵押權早已消滅,當然會受影響。
抵押權之特性與效力
| 特性 | 法律效果 | 相關法條 | 本題對應 |
|---|
| 追及效力 | 抵押物讓與他人,抵押權不受影響 | 民法第867條 | 選項A |
| 抵押物不可分性 | 抵押物分割或讓與一部,抵押權不受影響 | 民法第868條 | 選項B |
| 債權不可分性 | 擔保之債權分割或讓與一部,抵押權不受影響 | 民法第869條 | 選項C |
| 消滅從屬性之例外 | 主債權時效消滅後,5年內仍可實行抵押權;逾5年則消滅 | 民法第880條 | 選項D |
抵押權有三大核心特性:追及效力(土地賣掉還是追得到)、物的不可分性(擔保全部債權)、債權不可分性(債權分割不影響抵押權)。真正會消滅抵押權的情況只有一種:主債權時效消滅後「超過5年」沒實行。判斷關鍵在於,法條明定5年門檻,那超過10年、20年當然更符合「超過5年」的條件,抵押權一樣消滅。考生常被「數字不一樣」誤導,以為要剛好5年才算,忽略了「超過即成立」的邏輯—只要跨過那條線,抵押權就受影響了。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