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14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事業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進口玉米之聯合行為,經該會附加負擔後予以許可,並在期限屆滿前,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期限延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對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不得主動公開正確答案
B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5年
C主管機關對申請展延所為之許可,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D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至6個月期間內申請
A正確答案
聯合行為許可及展延之相關規定,公平交易法第16條規範附加條件、負擔、許可期限及展延,未規定許可資訊應主動公開。
為什麼答案是 A
公平交易法第16條僅規範許可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及許可期限與延展;本條未規定許可及其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聯合行為許可及展延之相關規定,公平交易法第16條規範附加條件、負擔、許可期限及展延,未規定許可資訊應主動公開。
選項涉及資訊公開時,不能僅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判斷;該條規範許可的條件、負擔、期限及展延,未規定許可資訊應主動公開。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平交易法第16條僅規範許可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及許可期限與延展;本條未規定許可及其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B✕
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許可期限不得逾5年;其延展期限,每次亦不得逾5年。本題選項敘述「不得逾5年」符合現行規定,故非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C✕
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選項敘述正確,非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D✕
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選項敘述正確。
聯合行為許可與展延重點整理
| 項目 | 法條依據 | 重點規定 |
|---|
| 許可附加條件 | 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1項 | 主管機關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
| 資訊公開 | 公平交易法第16條 | 本條未規定許可、條件、負擔或期限應主動公開 |
| 展延申請期間 | 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 | 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申請延展 |
| 展延期限上限 | 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 | 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5年 |
考生易將行政程序法或營業秘密等「不公開」原則,誤套用於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許可影響市場競爭,依法「應主動公開」以昭公信,選項故意寫成「不得主動公開」來誘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