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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1415單選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關於共用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不得另行約定之正確答案
B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方法,可以另外約定調整之
C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D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權利,原則上按應有部分比例,但法律明文允許「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常見的約定專用停車位),選項 A 稱不得約定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是可以另行約定的,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共用部分使用收益考點:共用部分使用方法考點:重大修繕決議考點:處分一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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