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為區分所有人所分別共有。下列關於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之說明,何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
A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B共用部分得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但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不得約定專用
C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應隨同專有部分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正確答案
D共用部分之拆除,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答案與詳解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此為維護產權單純化的「強制規定」,絕對不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排除。選項多加了「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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