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甲建商於預售屋銷售廣告單中表示:「現場簽約,贈送德國進口高級廚衛設備」。首次購屋者乙於建商接待中心看完樣品屋後,隨即與銷售人員丙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惟交屋時,始發現建商所贈送者,係國產中等品質設備,與廣告內容不符。就此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廣告係要約引誘,對甲並不具拘束力
B廣告內容若未經甲、乙合意成為個別磋商條款,並訂入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對甲不生效力
C廣告內容即為契約內容,於契約成立後,甲應確實履行正確答案
D甲得以廣告內容係媒體經營者所為,未註記其公司名稱,主張免除履約責任
C正確答案
預售屋廣告內容視為契約內容,建商必須依廣告履行,否則構成債務不履行。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消保法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故廣告即契約內容,甲須依廣告履行贈送德國進口設備。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預售屋廣告內容視為契約內容,建商必須依廣告履行,否則構成債務不履行。
看到「預售屋廣告」→ 直接想「廣告即契約」,建商不能用要約引誘脫身。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傳統民法確實將廣告視為「要約引誘」,但預售屋買賣另有特別規定,廣告內容對建商有拘束力,不能回歸一般原則脫免責任。這是最常見的陷阱。
B✕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廣告內容「當然」成為契約一部分,不需再經個別磋商或另行訂入契約,建商不得以此卸責。
C✓ 正確
依消保法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故廣告即契約內容,甲須依廣告履行贈送德國進口設備。
D✕
廣告由建商自行刊登委託,媒體經營者僅為傳播媒介,建商為廣告主體,不能以未註記公司名稱或推給媒體為由免責,此為無稽之辯。
預售屋廣告 vs. 一般廣告
| 類型 | 法律性質 | 拘束力 | 依據 |
|---|
| 一般廣告 | 要約引誘 | 原則上無 | 民法原則 |
| 預售屋廣告 | 契約內容 | 建商須履行 | 消保法+應記載事項 |
| 廣告不實 | 可主張減價/解約/賠償 | 建商負責 | 公平法、消保法 |
A 選項套用民法「廣告=要約引誘」原則來騙考生,但預售屋屬消費者保護領域,已特別規定廣告內容即契約內容。不要一看到「廣告」就反射回答要約引誘,要分辨交易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