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13 年第 2 題單選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下列有關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之敘述,何者正確?
A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考試院考選部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B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辦理換證
C不動產經紀人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廢止其經紀人證書
D不動產經紀人受監護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應廢止其經紀人證書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不動產經紀人受監護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法應廢止其經紀人證書。
為什麼答案是 D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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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動產經紀人受監護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法應廢止其經紀人證書。
證書請領與換發皆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需30小時訓練,申誡三次為停止執行業務,受監護宣告則廢止證書。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經紀人證書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而非向考試院考選部請領。
B✕ 陷阱
換證應檢附三十個小時以上的專業訓練證明,且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發。
C✕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始廢止其證書。
D✓ 正確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關鍵知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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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書請領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換證訓練時數", "三十個小時以上"], ["申誡三次處分", "停止執行業務"], ["受監護宣告", "撤銷或廢止證書"]] | ["項目", "規定內容"] |
經紀人證書管理涉及「消極資格」與「廢止事由」的法定判斷。受監護宣告者喪失行為能力,屬於不得擔任經紀人的絕對禁止事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證書而非「撤銷」或「停業」。考生常混淆廢止(事後資格消滅)與撤銷(原始違法)的適用時機,或誤判懲戒處分與資格管制的界線。關鍵在於:行為能力喪失直接牴觸執業基礎要件,屬於「不得繼續持有證書」的廢止情形,而非針對違規行為的懲戒。辨別時須掌握消極資格事由發生時,證書效力即告終止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