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14 年第 17 題單選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規約另有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1)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 (4)以上之同意行之。上述(1)(2)(3)(4)之比例,依序應為多少?
A二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C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正確答案
D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五分之四
C正確答案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門檻:出席2/3+2/3,同意3/4+3/4,口訣「出席三二、同意四三」。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出席門檻為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且權比合計2/3以上,決議門檻為出席人數3/4以上且權比3/4以上,完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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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門檻:出席2/3+2/3,同意3/4+3/4,口訣「出席三二、同意四三」。
記住「出席2/3,決議3/4」八字訣:出席要人數2/3且權比2/3;決議要出席人數3/4且權比3/4。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二分之一是一般會議的通常決議門檻,但公寓大廈條例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更嚴,故全錯。
B✕
混合數字陷阱,看似接近正解,但出席人數應為2/3而非1/2,最後同意比例也非4/3。
C✓ 正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出席門檻為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且權比合計2/3以上,決議門檻為出席人數3/4以上且權比3/4以上,完全符合。
D✕ 陷阱
數字過高,5分之4是更嚴格的特別決議門檻(如重大修繕),非一般決議標準。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門檻
| 階段 | 人數比例 | 權比 | 適用 |
|---|
| 出席 | 2/3以上 | 2/3以上 | 會議成立 |
| 同意 | 出席3/4以上 | 出席權比3/4以上 | 一般決議通過 |
| 第二次會議 | 1/5以上 | 1/5以上 | 第一次流會後重開 |
四個空格各有不同比例,考生常記混「出席」與「決議」門檻。關鍵:出席看2/3(較寬鬆讓會議能開成),決議看3/4(較嚴格保障少數)。選項A用1/2是完全錯誤的普通會議標準,D用5分之4則是特別重大事項才需要的超高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