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4 年第 35 題單選題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之許可應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C正確答案
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例外許可期限,現行法規定最長不得逾5年,舊法為3年,需注意修法變動。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現行公平交易法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許可聯合行為應附期限,最長不得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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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例外許可期限,現行法規定最長不得逾5年,舊法為3年,需注意修法變動。
秒解技巧:聯合行為例外許可期限,現行法為5年,舊法為3年。看到許可期限直接選5年,包含延展期限每次也是5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3年為舊法(104年2月修正前)之規定,現行法已將聯合行為許可最長期限修正為5年。
B✕
4年為干擾選項,公平交易法中關於聯合行為許可期限並無4年之規定。
C✓ 正確
依現行公平交易法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許可聯合行為應附期限,最長不得逾5年。
D✕
6年為干擾選項,公平交易法中關於聯合行為許可期限並無6年之規定。
聯合行為許可期限新舊法對照
| 項目 | 舊法(104.2修正前) | 現行法(104.2修正後) |
|---|
| 許可最長期限 | 3年 | 5年 |
| 延展每次最長期限 | 3年 | 5年 |
本題為104年考題,當年2月公平交易法大修,將聯合行為許可期限由3年放寬為5年。若刷到早期考古題,答案可能為3年,請務必以現行法5年為準,避免被舊法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