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4 年第 6 題單選題
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協議之方式,與有競爭關係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決定服務報酬之行為,係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何種行為?
B正確答案
同業間協議共同決定價格=聯合行為,公平法明文禁止的典型態樣。
為什麼答案是 B
具競爭關係的同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共同決定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即為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原則禁止。本題情境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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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同業間協議共同決定價格=聯合行為,公平法明文禁止的典型態樣。
看到『協議』『共同決定價格』→ 聯合行為,幾乎是反射動作。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結合是指企業間透過合併、持股、受讓營業等方式,使組織結構發生變動,屬於『組織層面』的整合,非單純價格協議。
B✓ 正確
具競爭關係的同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共同決定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即為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原則禁止。本題情境完全吻合。
C✕
獨占是指單一事業在特定市場無競爭者或居壓倒性地位,屬『單方』市場力濫用,與本題多家業者協議的情境不同。
D✕
加盟是商業經營模式(總部授權加盟店使用品牌),並非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特定反競爭行為類型,屬干擾選項。
公平交易法三大反競爭行為比較
| 類型 | 主體 | 核心行為 | 本題對應 |
|---|
| 獨占 | 單一事業 | 濫用市場地位 | ✗ |
| 結合 | 事業間 | 合併、持股、受讓營業 | ✗ |
| 聯合 | 具競爭關係同業 | 合意共同決定價格、數量、地區等 | ✓ |
考生常把『結合』與『聯合』混淆。關鍵區分:涉及股權、合併、組織變動 → 結合;涉及價格、數量、地區等『行為合意』→ 聯合。本題『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是典型價格協議,屬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