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4 年第 9 題單選題
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事業不得在商品上對於商品之製造方法為虛偽不實表示
B事業對在商品廣告上對於商品之用途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時,此商品不得運送
C事業不得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使用方法為虛偽不實之表示
D廣告媒體業知曉其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刊載,損害賠償責任在廣告主,其無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平法第21條禁止不實廣告,廣告媒體業明知或可得而知仍刊載者,須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公平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引人錯誤,仍予刊載者,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非無須負責。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平法第21條禁止不實廣告,廣告媒體業明知或可得而知仍刊載者,須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看到「無須負連帶責任」直接刪—媒體業明知不實還刊登一定要一起賠。
逐選項分析
A✕
公平法第21條明文禁止事業於商品或其廣告上對製造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敘述正確,非本題要選。
B✕ 陷阱
公平法第21條規定對商品用途為引人錯誤之表示者,該商品不得「運送、輸出或輸入」,敘述符合法條,非錯誤選項。
C✕
事業不得以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用途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公平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引人錯誤,仍予刊載者,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非無須負責。
公平法第21條不實廣告責任架構
| 主體 | 行為 | 責任 |
|---|
| 事業(廣告主) | 對商品/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 | 損害賠償 + 不得運送輸出入 |
| 廣告代理業 | 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製作設計 | 與廣告主連帶賠償 |
| 廣告媒體業 | 明知或可得而知仍傳播刊載 | 與廣告主連帶賠償 |
| 廣告薦證者 | 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薦證 | 與廣告主連帶賠償(限十倍報酬) |
公平法第21條最常考「廣告主與媒體業誰要負責」的責任分配。關鍵判斷是媒體業的主觀認知狀態:只要「明知或可得而知」仍刊載不實廣告,就必須跟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是只有廣告主自己扛。考生最容易誤以為媒體業只是刊登平台不用負責,但法律要求媒體業也有把關義務。判斷重點在「知情程度」:明知是故意,可得而知是過失,兩者都要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