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4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應遵守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正確答案
B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得拒絕
C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得拒絕
D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不需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A正確答案
公寓大廈住戶維護修繕時,不得妨害他住戶安寧安全衛生,這是住戶義務核心
為什麼答案是 A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明定,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此為住戶基本義務。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寓大廈住戶維護修繕時,不得妨害他住戶安寧安全衛生,這是住戶義務核心
看到「得拒絕」「不需同意」幾乎都是錯的,住戶有容忍義務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明定,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此為住戶基本義務。
B✕ 陷阱
錯誤。他住戶因維護修繕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住戶「不得拒絕」,須負容忍義務,但他住戶須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C✕ 陷阱
錯誤。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為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須進入專有部分時,住戶亦不得拒絕,此為公寓大廈共同生活的必要忍受義務。
D✕
錯誤。維護修繕若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之同意後為之,非不需同意。共用部分涉及全體住戶利益,需管理機制把關。
公寓大廈住戶維護修繕三原則
| 情境 | 行為人 | 他方義務 | 條件 |
|---|
| 修繕自己專有部分 | 住戶 | 不得妨害他人安寧安全衛生 | - |
| 進入他人專有部分修繕管線 | 他住戶/管委會 | 住戶不得拒絕 | 擇損害最少方法 |
| 使用共用部分修繕 | 住戶 | 管委會把關 | 須經同意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核心精神是「共同生活體的相互容忍」。住戶維護修繕自己專有部分時,只要不妨害他人安寧、安全、衛生,其他住戶就必須容忍,不能任意拒絕。考選部最常設的陷阱是把這種「容忍義務」反轉成「得拒絕」或「不需同意」,看起來像在保護住戶權益,實際上違反共居原則。判斷關鍵:只要維修行為本身合法且不妨害他人三大權益,其他住戶就沒有拒絕權;反之若涉及共用部分或確實妨害他人,才需要取得同意。記住「容忍是原則,拒絕是例外」就不會被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