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刑人於入監服刑期間內,就其人身自由所受之限制,如有爭議,在服刑期滿前,均無司法救濟
B犯罪嫌疑人於偵查程序中聲請閱覽羈押審查相關卷證,係基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C受羈押者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向國家請求冤獄賠償,係基於憲法第15條財產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D受強制出境處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如予強制收容,於收容前毋須經法院審問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範圍極廣,涵蓋受刑人救濟、羈押閱卷權與冤獄賠償;但基於防逃脫之急迫性,遣返前的「行政收容」無須事前經法院審問。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釋字第710號解釋,為防範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脫逃,遣送前之「暫時收容」無須事前經法院審問(免除事前之法官保留),但須提供即時司法救濟機會。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範圍極廣,涵蓋受刑人救濟、羈押閱卷權與冤獄賠償;但基於防逃脫之急迫性,遣返前的「行政收容」無須事前經法院審問。
看到選項說某權利「與憲法第8條無關」通常是錯的,因為人身自由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而遣返前的「暫時收容」為防逃脫,釋字允許事前免經法院審問。
逐選項分析
A✕
依釋字第755號解釋,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管理措施,若侵害其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已打破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無救濟之限制。
B✕
依釋字第737號解釋,偵查中羈押審查之卷證獲知權(閱卷權),不僅基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更是為了保障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兩者皆有密切關聯。
C✕
依釋字第670號解釋,冤獄賠償(現稱刑事補償)是針對人民「身體自由」因公益受特別犧牲所給予的補償,直接涉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D✓ 正確
依釋字第710號解釋,為防範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脫逃,遣送前之「暫時收容」無須事前經法院審問(免除事前之法官保留),但須提供即時司法救濟機會。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相關釋字歸納
| 釋字字號 | 涉及對象 | 核心爭點 | 大法官見解 |
|---|
| 釋字第653、755號 | 受羈押人、受刑人 | 監所處分之司法救濟 |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受刑人/羈押人有權向法院起訴救濟 |
| 釋字第737號 | 犯罪嫌疑人 | 偵查中羈押閱卷權 | 基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與第16條(訴訟權),應賦予資訊獲知權 |
| 釋字第670號 | 受羈押後無罪者 | 冤獄賠償(刑事補償) | 人身自由受特別犧牲,國家應予補償,與憲法第8條直接相關 |
| 釋字第708、710號 | 外國人、大陸人民 | 遣返前之強制收容 | 暫時收容無須事前法官保留,但須有即時司法救濟及事後審查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限制人身自由,就必須『事前』經法院審問」。實際上,行政收容(如遣返前收容)基於防逃脫的急迫性,釋字第708、710號允許「暫時收容」免除事前審問,但要求提供即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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