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15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通常情形下,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已確定者,於解嚴後應如何處理始符合憲法意旨?
A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於普通法院正確答案
B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向普通法院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
C基於判決之既判力,僅得於解嚴之翌日起請求國家賠償
D基於判決之既判力,僅得於解嚴之翌日起請求刑事補償
A正確答案
戒嚴期間非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案件確定後於解嚴翌日起,應准依法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以保障人民訴訟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符合司法院釋字第272號意旨。戒嚴時期非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解嚴後應自解嚴翌日起,依法許其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以補足軍事審判對人民權利保障可能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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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戒嚴期間非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案件確定後於解嚴翌日起,應准依法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以保障人民訴訟權。
看到「非現役軍人+戒嚴軍審+解嚴後」直接聯想到釋字第272號:解嚴後許其依法上訴普通法院,故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符合司法院釋字第272號意旨。戒嚴時期非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解嚴後應自解嚴翌日起,依法許其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以補足軍事審判對人民權利保障可能不足的問題。
B✕ 陷阱
本選項將通常救濟程序偷換為非常上訴或再審。釋字第272號所肯認的是解嚴後依法向普通法院上訴,並非僅能循非常救濟程序處理。
C✕ 陷阱
本選項以既判力為由排除上訴救濟,與釋字第272號所要求解嚴後准許向普通法院上訴的憲法意旨不符;國家賠償也不是本題所問的主要救濟方式。
D✕ 陷阱
刑事補償係特定情形下的補償制度,不能取代解嚴後依法向普通法院上訴的程序保障。本選項錯在將救濟方式限縮為刑事補償。
釋字第272號考點整理
| 情境 | 憲法意旨 | 正確處理 |
|---|
| 戒嚴地域內 | 非現役軍人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 | 軍事審判對權利保障可能不周 |
| 解嚴後 | 原案件縱已確定 | 自解嚴翌日起依法向普通法院上訴 |
| 制度目的 | 兼顧裁判安定與人民訴訟權 | 不得僅以既判力完全排除救濟 |
本題最容易誤以為案件既已確定,就只能接受既判力拘束,或僅能請求國家賠償、刑事補償。但釋字第272號正是針對戒嚴軍事審判保障不足,例外允許解嚴後向普通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