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甄|公民與社會公民與社會115 年第 51 題單選題
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5251號判決所建立的死刑量刑基準:
(一)先基於罪責原則,逐一檢視、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十款事項。
(二)接著從罪刑均衡的觀點及一般預防的觀點,判斷被告的犯罪情節、所犯不法及責任的程度,是否已經達到不得已必須科處死刑的情形。
(三)最後,若被告有教化的可能,則可以迴避不判死刑。「教化可能性」是一個待證明的事項。
基於上述死刑量刑基準,以下說法何者最為正確?
A死刑量刑皆為不得已手段,符合刑法謙抑原則
B「有教化可能」語意不清,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C我國刑罰採綜合理論,死刑亦須考量矯正可能正確答案
D死刑在我國爭議已久,以「教化可能」為司法解套
C正確答案
死刑量刑不僅考量報應與一般預防,也須審酌教化可能性,顯示我國刑罰採綜合理論,死刑亦須考量矯正可能。
逐選項解析
A死刑量刑皆為不得已手段,符合刑法謙抑原則✕ 易錯陷阱
死刑必須在個案中經審酌後認定屬不得已時始得科處,不能逕謂所有死刑量刑皆已符合謙抑原則。
B「有教化可能」語意不清,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錯誤
教化可能性屬量刑審酌與待證事項,並非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不因此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C我國刑罰採綜合理論,死刑亦須考量矯正可能✓ 正確
D死刑在我國爭議已久,以「教化可能」為司法解套✕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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