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5 年第 12 題單選題
於我國海域內,船舶遇有特定事由,致有污染海域之虞時,船舶所有人應採取適當防制措施,以防止污染海洋,有關上開特定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船舶載運化學物品
B修理船舶
C棄置船舶於海洋正確答案
D船舶發生海難事件
C正確答案
海污法規定船舶發生海難、擱淺、故障、修理、卸儲油品或化學品時要採取防污措施,「棄置船舶」不在條文列舉事由內
為什麼答案是 C
棄置船舶於海洋屬海洋污染防治法另有專章規範之廢棄物棄置行為,非本條所稱船舶污染防制之特定事由,故此敘述錯誤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海污法規定船舶發生海難、擱淺、故障、修理、卸儲油品或化學品時要採取防污措施,「棄置船舶」不在條文列舉事由內
抓關鍵字:條文列舉的是「意外事故」類事由,棄置船舶屬於另有專章規範的行為,非本條所稱特定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船舶載運化學物品屬海洋污染防治法列舉的特定事由之一,屬正確敘述
B✕
修理船舶過程中有污染海域之虞,是條文列舉的特定事由之一,屬正確敘述
C✓ 正確
棄置船舶於海洋屬海洋污染防治法另有專章規範之廢棄物棄置行為,非本條所稱船舶污染防制之特定事由,故此敘述錯誤
D✕
船舶發生海難事件是條文明文列舉的特定事由之一,屬正確敘述
海洋污染防治法:船舶污染之虞事由 vs 禁止行為
| 類型 | 法條依據 | 典型情形 | 所有人義務 |
|---|
| 有污染之虞事由 | 海污法§32 | 故障、海難、碰撞、擱淺、作業 | 採防制措施並通報 |
| 絕對禁止行為 | 海污法§20 | 棄置船舶、廢棄物於海洋 | 不得為之,違者重罰 |
考生易將「船舶造成污染的各種情形」全部混為一談,誤以為棄置船舶也算是條文所稱的污染防制特定事由,忽略立法上將「棄置」另立專章、與「意外事故類污染」分開規範的體例。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