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5 年第 14 題單選題
大陸地區人民駕駛無籍舢舨於小金門距岸 0.7 浬處為海巡艇查獲,載有臺製高粱酒及 3C 產品一批,遂將人船帶返隊部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陸地區人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送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若大陸地區人民獲判有期徒刑並已執行完畢,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將其強制出境
B該船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私運貨物出口,處貨價 1 倍之罰鍰,並沒入該船舶。越界部分,海岸巡防機關仍得對該船行政處分正確答案
C若海關裁定該大陸地區人民應繳納罰鍰,如其無法繳納時,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取得債權憑證,海岸巡防機關仍得對該船行政處分
D若大陸地區人民未被起訴,海岸巡防機關仍得對該船採取罰鍰處分,並沒入該船舶,如其無法繳納時,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B正確答案
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私運貨物出口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且若船舶已遭海關沒入,基於「一物不兩沒入」原則,海巡無法再對該船進行沒入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私運貨物出口應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而非固定1倍。此外,若船舶已遭海關沒入,標的物已收歸國有,海巡機關無法再對「該船」進行沒入等行政處分(一物不兩沒入)。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私運貨物出口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且若船舶已遭海關沒入,基於「一物不兩沒入」原則,海巡無法再對該船進行沒入處分。
看到「處貨價1倍之罰鍰」即可秒殺,法規為「3倍以下」;且船舶若已被海關沒入收歸國有,海巡機關即無法再對「該船」重複處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未經許可入境觸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應移送地檢署偵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
B✓ 正確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私運貨物出口應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而非固定1倍。此外,若船舶已遭海關沒入,標的物已收歸國有,海巡機關無法再對「該船」進行沒入等行政處分(一物不兩沒入)。
C✕
正確敘述。若海關僅對行為人裁處罰鍰而未沒入船舶,標的物仍在,海巡機關仍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0-1條規定,針對其「無籍舢舨」越界行為,對該船作成沒入之行政處分。
D✕
正確敘述。若未被起訴(無刑事責任),海巡機關自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0-1條,對越界行為裁處罰鍰並沒入無籍船舶;罰鍰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越界走私案件之管轄與處罰
| 行為 | 適用法規 | 主管機關 | 處罰內容 |
|---|
| 未經許可入境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 檢察署/法院 | 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私運貨物出口 | 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 | 海關 | 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得沒入私運貨物 |
| 無籍船越界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0-1條 | 海巡機關 | 處30萬至1000萬元罰鍰,得沒入船舶 |
考生常誤以為「走私」與「越界」是同一行為只能罰一次。實際上兩者為「數行為」,可分別由海關與海巡機關裁罰。但陷阱在於「沒入船舶」屬於對物的處分,若海關已沒入,標的物已不存在,海巡自然無法再對同一艘船「重複沒入」。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