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5 年第 6 題單選題
巡防機關人員於金門限制水域內,查獲大陸籍抽砂船違法盜砂,遇該船船長以在大陸海域合法作業為由,不願配合檢查,警方對該船長實施處置之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可使用警棍
B可使用手銬正確答案
C可使用槍
D因非屬走私犯罪,不得使用任何器械
B正確答案
大陸船長拒檢非暴力抗拒,依比例原則僅可用戒具(手銬)限制行動,不得動用警棍、槍械。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於拒絕停船受檢或抗拒職務執行之人,為防止其脫逃或抗拒,得使用手銬等戒具限制行動,屬最低度侵害之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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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陸船長拒檢非暴力抗拒,依比例原則僅可用戒具(手銬)限制行動,不得動用警棍、槍械。
拒檢≠暴力攻擊,先想戒具(手銬)而非攻擊性武器(棍、槍)。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警棍屬攻擊性警械,須有受到人身攻擊或強力抗拒時才可使用。船長僅消極不配合檢查,尚未達到動用警棍之要件,違反比例原則。
B✓ 正確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於拒絕停船受檢或抗拒職務執行之人,為防止其脫逃或抗拒,得使用手銬等戒具限制行動,屬最低度侵害之必要手段。
C✕
槍械為致命性武器,須有生命身體遭受迫切危害、或持械頑抗等情形方得使用。本題船長僅拒檢,動用槍械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D✕ 陷阱
盜採海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海域法令,巡防人員本有權執行檢查。對拒檢者得使用必要戒具,並非不得使用任何器械。
海巡器械使用層級(比例原則)
| 器械 | 性質 | 使用時機 | 本題適用 |
|---|
| 戒具(手銬) | 限制行動 | 拒檢、防脫逃、抗拒職務 | ✅ 適用 |
| 警棍 | 攻擊性 | 受人身攻擊、強力抵抗 | ❌ 過當 |
| 槍械 | 致命性 | 生命危害、持械頑抗 | ❌ 過當 |
考生易誤以為「拒絕配合=可用警棍槍械」或「非走私=不得用任何器械」。關鍵在比例原則:消極拒檢只需用最低度的戒具(手銬)限制行動即可,既不需升級到攻擊性武器,也不是完全不能動用器械。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