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5 年第 7 題單選題
有關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法使用器械時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遭受強暴脅迫時,得使用警棍
B有事實足認船舶內承載人員涉嫌犯罪,命其停航而不遵照時,得使用槍械正確答案
C受檢人有自殺之虞時,得使用手銬
D遭受武力危害時,得使用槍械
B正確答案
依105年當時法規,僅以「有事實足認船舶內承載人員涉嫌犯罪」而命其停航不遵照,尚不足以使用槍械,故B為錯誤選項;112年修法後,現行條例第7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已明定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含槍),考生須注意作答年度。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為105年考題:依當時法規,僅「有事實足認承載人員涉嫌犯罪」而命其停航不遵照,並無使用槍械之依據,故為錯誤敘述。註:現行條例第7條第1項第5款(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運輸工具,依法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搜索等強制措施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及第6款(有事實足認承載人員有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時)已明定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包含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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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105年當時法規,僅以「有事實足認船舶內承載人員涉嫌犯罪」而命其停航不遵照,尚不足以使用槍械,故B為錯誤選項;112年修法後,現行條例第7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已明定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含槍),考生須注意作答年度。
先把器械與條號綁定:棍指揮§4、棍強制制止§5、戒具§6、砲以外之器械(刀、槍)§7、砲§8。B以「涉嫌犯罪拒絕停航」即得用槍,於本題命題當時並無依據,選B。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5條第2款,海巡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得使用棍(警棍)強制或制止之。
B✓ 正確
本題為105年考題:依當時法規,僅「有事實足認承載人員涉嫌犯罪」而命其停航不遵照,並無使用槍械之依據,故為錯誤敘述。註:現行條例第7條第1項第5款(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運輸工具,依法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搜索等強制措施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及第6款(有事實足認承載人員有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時)已明定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包含槍。
C✕
敘述正確。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6條第4款,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遇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者,得使用戒具(含手銬)。
D✕
敘述正確。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海巡機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刀、槍均在其內。
關鍵知識表
| topic | description |
|---|
|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時機 | 棍—指揮(§4):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棍—強制或制止(§5):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協助偵查犯罪或執行強制措施時;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戒具(§6):抗拒、攻擊毀損、逃亡、自殺自傷之虞時。砲以外之器械/刀、槍(§7):人員或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危害脅迫、所防衛之物受危害、持兇器不聽從、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等抗不遵照或脫逃、重罪船舶經命停航而抗不遵照時。砲(§8):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船舶承載人員涉嫌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
本題為105年舊法考題,當時B選項為錯誤。但112年修法後已放寬規定,現行法下對載運犯罪嫌疑人拒不遵從停航命令者得使用槍械,請務必以最新法規為準。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