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5 年第 7 題單選題考點:警棍使用時機考點:槍械使用時機
有關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法使用器械時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遭受強暴脅迫時,得使用警棍
B有事實足認船舶內承載人員涉嫌犯罪,命其停航而不遵照時,得使用槍械正確答案
C受檢人有自殺之虞時,得使用手銬
D遭受武力危害時,得使用槍械
B正確答案
依105年當時法規,僅以「有事實足認船舶內承載人員涉嫌犯罪」而命其停航不遵照,尚不足以使用槍械,故B為錯誤選項;112年修法後,現行條例第7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已明定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含槍),考生須注意作答年度。
逐選項解析
A遭受強暴脅迫時,得使用警棍警棍使用時機✕ 錯誤
敘述正確。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5條第2款,海巡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得使用棍(警棍)強制或制止之。
B有事實足認船舶內承載人員涉嫌犯罪,命其停航而不遵照時,得使用槍械槍械使用時機✓ 正確
本題為105年考題:依當時法規,僅「有事實足認承載人員涉嫌犯罪」而命其停航不遵照,並無使用槍械之依據,故為錯誤敘述。註:現行條例第7條第1項第5款(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運輸工具,依法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搜索等強制措施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及第6款(有事實足認承載人員有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時)已明定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包含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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