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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41單選題

甲之住所在高雄,乙之住所在臺北,甲向乙購買位於花蓮之 A 屋一棟,雙方並約定日後若關於該買賣契約進行民事訴訟,亦得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若甲依據該契約向乙請求移轉 A 屋之所有權,下列關於本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花蓮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B臺北地方法院亦得為管轄法院正確答案
C臺中地方法院為唯一管轄法院
D高雄地方法院為法定管轄法院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買賣契約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為債權請求,非專屬管轄;被告住所地臺北法院有管轄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為被告,住所在臺北,依「以原就被」原則,臺北地院為普通審判籍法院,當然有管轄權。本題正解。

考點:專屬管轄誤認考點:以原就被考點:合意管轄非排他考點:原告住所非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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