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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425單選題

關於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一律不得以裁定對第三人命為強制處分
B法院得認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C法院得將依該文書應證事實之舉證責任轉由他造當事人負擔
D法院得以裁定對第三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命令時,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為強制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依民訴法第 349 條第 1 項,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考點:強制處分可行考點:當事人 vs 第三人考點:舉證責任不轉換考點:第三人罰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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