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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510單選題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得聲請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C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金額為2百萬元者,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正確答案
D上訴狀內未記載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上訴人補正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民事訴訟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採強制律師代理,上訴利益須逾新臺幣150萬元,且未提上訴理由者法院毋庸命補正即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及司法院命令,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門檻現為逾新臺幣150萬元。200萬元已逾此門檻,故得上訴。

考點:強制律師代理考點:聲請選任律師考點:上訴利益門檻考點:上訴理由之提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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