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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56單選題

下列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A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得於其原因消滅後2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B當事人未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法院誤認為已變更而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回復原狀正確答案
C因籌措上訴裁判費,致逾上訴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D因聽親友之勸阻,未即提起上訴,致逾上訴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回復原狀須「不可歸責於己」且遲誤「不變期間」,B 為法院錯誤導致公示送達,當事人無過失故可聲請。

為什麼答案是 B

當事人並未變更送達處所,是法院誤認而錯誤公示送達,此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不變期間內為訴訟行為,符合民訴第 164 條聲請回復原狀之要件。

考點:期間數字陷阱考點:法院錯誤致遲誤考點:可歸責於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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