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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5 年第 37 題單選題考點:釋字535號臨檢考點:現行犯之認定

警察執行路邊臨檢勤務,發現某車輛疑似酒駕有肇事危險而予以攔檢,豈料該車竟加速逃逸,警察隨即開警車追捕,於三公里外強行攔下該車,並將車內駕駛甲逮捕。此時,一方面警察A要求甲作酒精測試,另一方面警察B則對甲的車輛進行搜索。甲配合作酒精測試後證實並未喝酒,但警察B卻在甲車輛內駕駛座旁發現二包海洛英,乃將該二包海洛英予以扣押。至此,警察懷疑甲仍藏有毒品,乃直接帶甲前往甲的住宅進行進一步搜索,果然又在甲的住宅中搜到一大包的海洛英。下列何者正確?

A依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實施臨檢僅得針對已實際發生犯罪事實者,故本案警察對甲之攔檢違法
B警察追捕經盤查而逃逸之甲車輛,並於追及後將車輛駕駛甲逮捕,性質上是屬於對現行犯之逮捕
C警察於逮捕甲後對於其所使用車輛所實施之搜索,依實務見解係屬合法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附帶搜索正確答案
D甲為持有毒品而遭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警察直接帶甲前往甲的家中實施搜索,依實務見解係屬合法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緊急搜索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無票搜索界線。警察逮捕嫌犯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對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實施附帶搜索;但同法第131條第2項為保全證據之緊急搜索,須由檢察官決定發動(得逕行搜索或指揮司法警察執行),警察不得自行決定逕赴住宅搜索。

逐選項解析

A依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實施臨檢僅得針對已實際發生犯罪事實者,故本案警察對甲之攔檢違法釋字535號臨檢✕ 錯誤
依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實施臨檢不以「已發生犯罪事實」為限。只要對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或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人,即可實施臨檢。故本案攔檢並非違法。
B警察追捕經盤查而逃逸之甲車輛,並於追及後將車輛駕駛甲逮捕,性質上是屬於對現行犯之逮捕現行犯之認定✕ 易錯陷阱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同條第3項另定被追呼為犯罪人、因持有兇器贓物或身體衣服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以現行犯論。本案甲經酒測證實並未飲酒,單純不服盤查而加速逃逸,尚難認係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故不能僅因「盤查後逃逸」即認定為現行犯而逮捕。
C警察於逮捕甲後對於其所使用車輛所實施之搜索,依實務見解係屬合法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附帶搜索✓ 正確
D甲為持有毒品而遭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警察直接帶甲前往甲的家中實施搜索,依實務見解係屬合法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緊急搜索✕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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