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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4 年第 49 題單選題考點:立即可觸及物考點:第三人身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司法警察在辦公室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在無搜索票之下,仍不得搜索下列那一個目標?

A犯罪嫌疑人的太太放在桌上的筆記型電腦
B也在辦公室裡犯罪嫌疑人的太太的身體正確答案
C辦公室的書櫃
D辦公室書桌的抽屜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刑訴§130附帶搜索僅限「被告本人身體、隨身物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不及於第三人身體。

逐選項解析

A犯罪嫌疑人的太太放在桌上的筆記型電腦立即可觸及物✕ 易錯陷阱
雖是太太的電腦,但放在桌上屬於「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內的物件,依§130附帶搜索範圍可搜。考生易誤以為第三人所有物就不能搜。
B也在辦公室裡犯罪嫌疑人的太太的身體第三人身體✓ 正確
附帶搜索僅限「被告」本人身體,太太是第三人,搜其身體已超出§130範圍,須另有搜索票或符合§131緊急搜索要件,故不得無票搜索。
C辦公室的書櫃✕ 錯誤
D辦公室書桌的抽屜✕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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