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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4 年第 38 題單選題考點:上訴管轄法院考點:程序駁回用裁定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第二審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B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正確答案
C除上訴不合法之情況外,原審法院應速將本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D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非判決。

逐選項解析

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管轄法院✕ 錯誤
刑訴法第361條第1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敘述正確。
B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程序駁回用裁定✓ 正確
本題要選錯誤者。依刑訴法第362條,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而非判決。此為本題陷阱。
C除上訴不合法之情況外,原審法院應速將本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錯誤
D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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