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不能於送達處所會晤本人行之,亦不能於送達處所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種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多久期間,發生效力?
A10日正確答案
B15日
C20日
D30日
答案與詳解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這10日是給應受送達人緩衝期,讓其有合理時間至自治或警察機關領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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