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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519單選題

A地為甲、乙、丙三人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因協議分割不成,甲列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A地。請問本件訴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A400萬元正確答案
B600萬元
C800萬元
D1200萬元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分割共有物之訴的訴訟標的價額,依法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僅計算原告應有部分之價值。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原告甲持分三分之一,故核定為400萬元。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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